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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金年会下载
时间: 2024-10-26浏览次数:
   投实讯:6月29日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郑州市政府连发三文支持信息化、工业化发展,各类专项资金砸来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   其中, 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主管部门在本市开展的各类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   (二)重点领域智能化应用。采用数字化建模、三维

  

  投实讯:6月29日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郑州市政府连发三文支持信息化、工业化发展,各类专项资金砸来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

  其中, 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主管部门在本市开展的各类两化融合试点示范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

  (二)重点领域智能化应用。采用数字化建模、三维数字化设计、数字测控、虚拟仿真、装备电子等先进技术,实现管理、设计、工艺、生产、营销等核心业务链的信息共享和自动流转;

  (三)智能制造的推进实施。以工厂或者车间为单位,企业的资源配置优化、实时在线优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决策科学化水平较高;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基础数据共享等应用;

  (四)面向互联网+的协同制造。企业推进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供应链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柔性化改造,实施众包众设、按需制造、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等新模式;

  (五)制造业服务化转型。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产品创新、生产组织提供决策支撑;企业开展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云服务及系统解决方案;企业由产品提供商向制造服务商转型;

  (六)为两化融合提供支撑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七)由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两化融合项目支出。

  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专项资金支持标准: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一)奖励项目。采取后支持方式,对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已经完成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配套项目。对于国家、省级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安排项目资金总额。

  (三)试点项目。支持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我市企业成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市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

  (二)包括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领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包括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领域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等方面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五)用于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市级财政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六)对软件企业通过相关标准认证的奖励。

  (七)由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

  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一)奖励项目。采取后支持方式,对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已经完成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配套项目。对于国家、省级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安排项目资金总额。

  (三)认证项目。对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获得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级50万元,四级40万元,三级30万元,二级20万元,已享受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和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郑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通信产品制造、信息家电、新型显示、应用电子、半导体照明等行业,鼓励发展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等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支持物联网及云计算应用、信息安全、网络增值服务、系统集成、行业应用软件等行业。

  郑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式采取奖励、配套贴息、补贴、补助等形式。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根据全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情况,在重点发展的产业化领域,每年确定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给予资金支持。

  来源:郑州市政府

  关于印发《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发展,根据《郑州市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郑政文〔2011〕206号),设立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引导企业开展信息技术研发及产业化、支持采用信息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为两化融合提供信息技术咨询的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培育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重工机械如何通过创新材料实现智能化和自动化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工信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计划的下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讲究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专项资金安排的重点以每年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主管部门在本市开展的各类两化融合试点示范;

  (二)重点领域智能化应用。采用数字化建模、三维数字化设计、数字测控、虚拟仿真、装备电子等先进技术,实现管理、设计、工艺、生产、营销等核心业务链的信息共享和自动流转;

  (三)智能制造的推进实施。以工厂或者车间为单位,企业的资源配置优化、实时在线优化、生产管理精细化和智能决策科学化水平较高;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改造、基础数据共享等应用;

  (四)面向互联网+的协同制造。企业推进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和供应链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柔性化改造,实施众包众设、按需制造、线上线下融合服务等新模式;

  (五)制造业服务化转型。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为产品创新、生产组织提供决策支撑;企业开展在线监测、远程诊断、云服务及系统解决方案;企业由产品提供商向制造服务商转型;

  (六)为两化融合提供支撑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七)由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两化融合项目支出。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六条 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一)奖励项目。采取后支持方式,对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已经完成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配套项目。对于国家、省级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安排项目资金总额。

  (三)试点项目。支持我市企业成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注册时间不得少于1年;

  (二)申报单位需具有良好的信息化基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并拥有较强的两化融合人才队伍;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符合全市两化融合发展总体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规划;

  (三)申报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为盈利,申报项目有详细的资金概算和确定的资金来源;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级财政部门以上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金年会app

  (二)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注册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五)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六)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项目各类花费开支有关的合同、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带验证码);

  (八)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工信委根据国家、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确定发布年度《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同时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所属单位,向同级工信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预审并汇总后,联合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

  (一)项目初审。内容包括: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承担能力以及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项目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

  (三)项目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支持项目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项目审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及项目审查情况,提出经费安排建议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纪律,执行项目合同,建立专账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对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考核与监督。同时强化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对项目所在地区给予通报批评或申报限制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将收回项目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处理,该单位及其它同一法人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财工〔2012〕4号)废止。

  关于印发《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信息化工作进程,规范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新修订的《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工作进程,根据《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83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2号),设立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工信委)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市工信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项目指南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计划的下达。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以奖励、补助、配套等形式,对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的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项目进行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讲究实效、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资金安排的重点以每年发布的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为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市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

  (二)包括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领域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三)包括集成电路、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新型元器件等领域的电子信息制造业产品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四)包括基础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等方面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五)用于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市级财政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六)对软件企业通过相关标准认证的奖励。

  (七)由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信息化项目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每个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一)奖励项目。采取后支持方式,对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已经完成的项目,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配套项目。对于国家、省级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地方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安排项目资金总额。

  (三)认证项目。对软件及信息服务企业获得CMM/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五级50万元,四级40万元,三级30万元,二级20万元,已享受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以高级别标准予以级差奖励。对获得信息安全管理标准(ISO27001/BS7799)认证和IT服务管理(ISO20000)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及企业单位,注册时间不得少于1年;

  (二)主要从事信息产品、软件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取得必要的科研成果,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必要的研发、生产设备;

  (三)申报单位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

  (五)企业上年度经营状况为盈利,申报项目有详细的资金概算和确定的资金来源;

  (六)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级财政部门以上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七)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对申请奖励项目、配套项目的单位,须具备上述条件,对申请认证项目的单位,具备(一)、(三)、(四)、(六)条件即可。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三)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注册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

  (五)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成果鉴定书、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证明材料等);

  (六)项目投资预算,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材料,项目各类花费开支有关的合同、发票、清单、记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七)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带验证码);

  (八)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工信委根据全市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确定发布年度《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同时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所属单位,向同级工信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预审并汇总后,联合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

  对单位申请奖励项目的,按照如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内容包括:形式审查、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申请单位承担能力以及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资助要求。

  (二)项目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包括专业审查、财务分析、项目答辩、专家评议等程序。

  (三)项目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拟支持项目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项目审定。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及项目审查情况,提出经费安排建议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纪律,执行项目合同,建立专账制度,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将对获得支持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不定期的考核与监督。同时强化县(市、区)财政部门、工信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对项目所在地区给予通报批评或申报限制等处罚措施。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须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将收回项目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处理,该单位及其它同一法人单位今后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支持项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郑财办工〔2013〕8号)废止。

  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郑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郑州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2〕238号)精神,加快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进一步规范郑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加快建设郑州都市区、打造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的总体目标和建设郑州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的要求,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大力发展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

  第三条 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强、公正透明、相对集中、保障重点、专款专用的资金使用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能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工信委的职责分别是: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设立、调整、预算、拨付、管理。

  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通信产品制造、信息家电、新型显示、应用电子、半导体照明等行业,鼓励发展集成电路、电子元器件等行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重点支持物联网及云计算应用、信息安全、网络增值服务、系统集成、行业应用软件等行业。

  第六条 资金支持的方式采取奖励、配套贴息、补贴、补助等形式。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条 根据全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情况,在重点发展的产业化领域,每年确定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给予资金支持。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逐级向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根据属地管理、逐级上报原则,由申报企业根据申报类别向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当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材料的准确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当地工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正式行文,连同审核汇总后的企业名单、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一并报市工信委和市财政局。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企业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郑州市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

  (二)具有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场所和专业人员;

  (三)符合项目建设资金支持方向和领域,项目立项科学、实施方案可行,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级财政部门以上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理处罚;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补助的企业需提供的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表;

  (二)法人登记证、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项目备案确认书,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评批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除外);

  (四)项目申请说明书;

  (五)项目技术情况证明材料;

  (六)项目投资证明材料;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带防伪验证码);

  (八)企业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务必真实、客观,如有涉嫌造假或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的内容,取消其申报资格,列入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

  第五章 项目评审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纳入项目评审和管理。

  第十三条 评审程序:

  (一)项目评审。市工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资格审查、项目投资证明材料、审计报告以及项目申报是否符合补助要求等。

  (二)评审公示。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经费安排。市工信委根据项目评审和公示结果,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四)计划下达。市财政局按照程序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强化县(市、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对项目申报地区业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会计制度,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对违反国家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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